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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開工紅包要比照三節獎金計入薪資印領清冊? 另外2021年年終是2022年1月發放,也要算在2021年薪資印領清冊?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透過甲君仲介銷售貨物予香港B公司而支付予甲君之1,200萬元,列報為佣金支出,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為香港B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因依香港B公司覆函,足徵甲君係香港B公司之受僱員工,其所為買賣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香港B公司,非甲君個人立於第三人之地位,為A公司報告與香港B公司訂約機會,或為A公司訂約之媒介,而與民法第565條「居間」之性質迥異,則A公司給予甲君之上開款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自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予以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既已提出合約書及匯款證明,自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實務上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大多係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居間報酬,故營利事業是否有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為斷,如僅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而欠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該項支出難謂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即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並透過公司之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換算成新臺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其因支、存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盈虧,得列為收益或損失;外匯存款帳戶如未實際兌領或解約,僅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7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外幣定期存款於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尚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故剔除甲公司列報之兌換虧損,調增課稅所得額7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並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法令相關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損失,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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