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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有關行政文書(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依法送達完畢,即生送達效力,民眾需特別注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常因日間外出工作,家中無人,致辦理送達事務人員遞送各式稅額繳款書時,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法交付與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如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郵務人員遞送時,得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額繳款書或是未領取,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另外,繳款書寄存送達後,當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屆滿,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單寄存通知時,應儘速向寄存單位領取繳款書並完納稅款,以免稅單未領取,遭加徵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新屋建成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其性質係屬權利買賣,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受讓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2年度購買預售屋及該屋坐落之土地,並支付部分房地價金,嗣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105年度以總價合計4,000萬元,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移轉予股東,卻未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股東。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元,補徵營業稅額200萬元及處罰鍰100萬元。甲公司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因未諳稅法規定,誤以為將預售屋轉讓給股東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請體諒無心之過准予免罰,經該局復查決定,甲公司為營業人,於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時有依讓與價格(包括土地款及房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所涉違章情節尚不得以未諳法令規定而免責,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時,應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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