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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從事不動產買賣,以往都是以所得額方式申報,房地合一2.0後,如果仍以所得額申報是否會有影響? 公司除不動產買賣外,尚有其他營業收入,該營業收入是否仍可以所得額標準分開報稅?

 

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其現行有效之護照、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團體者,則應檢具其設立登記證明,故倘個人或法人團體擬申請驗證授權書,駐外館處應查驗其個人身分證件或設立登記證明,確認其為本人或法人代表。另鑒於授權書內容多涉及重大權益或財產處分等事項,駐外館處除對於持我國身分證照之申請人得確認其身分人別無虞可逕予受理驗證外,對於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團體倘無法查驗其所持身分證件或登記設立證明是否屬實或無法確認其身分者,將要求其授權書先經駐地公證、驗證程序,或請申請人將其外國身分證件或證明先經該國使領館證明後,再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其授權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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