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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教各位會計師: 1. 公司正職員工(有勞健保),薪資超過4萬,是否就要扣繳5%? 2. 獎金(年終、業務、其它),超過84,501需要扣繳5%? 3. 董監事酬勞,要扣繳6%嗎? 4. 如果從2021/1月都沒做扣繳,現在去補扣繳,會有罰則或是滯納金嗎? 我有查了相關的法條,但是還是不太了解。有打去國稅局問,國稅局的承辦人員說,薪資超過4萬就要扣繳,但是我都查不到這個相關的法條,先謝謝回答的會計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1年3-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國稅局查獲,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請儘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本應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另由新負責人辦理設立登記,為簡化作業,准以辦理變更登記,惟原負責人仍應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款。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曾查獲甲君就其獨資經營之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3,100餘萬元及固定資產120餘萬元一併移轉,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220餘萬元,除依規定追繳稅款161餘萬元外,並按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鍰100萬元。至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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